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22條之規定,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擬將被扣超期未接受處理的717臺各類機動車(其中:小型汽車37臺;大型汽車2臺;摩托車678臺)進行報廢。請機動車駕駛人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到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接受處理,逾期未處理的,將依法強制報廢(詳情可到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法宣股咨詢)。
張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
2016年7月6日